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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汽车以旧换新 加强消费品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4-08-18 22:28:38

【编者按】近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

近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发布,旨在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通知》共四部分,主要内容明确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提出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提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等;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提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等;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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