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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所长的低级错误不能犯

发布时间:2024-12-11 17:43:02

近期,宁夏一派出所王副所长殴打小学生被撤职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要说这事,真够王某后悔的。11月22日,该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随即带队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称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正当民警进行核实之际,马某某却擅自离开了现场。王某带领辅警将马某某找回,同时对其踢打,于是有了网传视频中的那一出。11月24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发布通报,给予王某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谁能料到,当地通报发布后,舆论迅速转向,人们开始为王某鸣不平。首先,这一事件源于群众对某校存在霸凌行为的报警;其次,马某某多次殴打两名三年级学生;再次,当事人马某某在民警核实情况时擅自离开现场,究竟是六年级学生马某某的无知,还是对民警出警的轻视,尚不清楚。校园内的霸凌事件,对于许多家长来说是无法容忍的敏感问题。他们情感上难以接受,认为派出所的王某因惩戒了一个“坏孩子”而受到处理,感到非常遗憾。因此,网络上对王某被撤职的同情情绪也由此产生。

王某犯错被撤职和值不值得同情与应不应当同情,该不该被撤职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身为警察的王某,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暴力,犯下了严重的失误,还是低级错误。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6字方针,执法人员并无特权,他们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当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知法违法,其不良影响远比一般人对法律的侵害更甚。对于群众举报的在校学生马某某的行为,以及马某某是否配合警方调查,一切都应依法处理,而不是用法律法规之外的手段施加“皮肉之苦”,如果马某某霸凌同学的事实确有存在,自有法律惩处。王某作为专业执法人员,未能坚守底线,犯下不专业的低级错误,更是不可宽恕。王某出警过程中使用暴力,这绝不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也不是公安人员应有的执法形象。从王某的公安民警身份到其执法依据,他的行为都是不值得同情,也不应被原谅的。或许有人会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民警也是人,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犯错。这种说法虽然成立,但必须明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暴绝不是可以容忍的错误。

面对校园霸凌,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显然是不恰当的。国家亟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霸凌者及其监护人受到适当的惩处和教育。尽管我们经常强调要无条件信任孩子,为他们提供支持,赋予他们面对挫折的勇气,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地纵容。一旦发现孩子行为不当,我们必须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常言道:“小时偷针,长大偷金”,溺爱孩子等同于害了孩子。如果今天不忍心纠正他们,明天社会可能就会以更严厉的方式给予教训。

一个社会必须坚守正义,弘扬正气。公众对某些学校中霸凌现象的关注,绝不能成为宽恕王副所长不当行为的借口。我们的社会不能缺失法治精神,不能丧失原则,更不能模糊对错的界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对恶行还是善举。王副所长的教训,对他个人而言,是一生的痛楚。我们希望王副所长的严重失误不再被他人重演,愿这一事件能成为所有执法人员的警钟。

(绵阳市安州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  张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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