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急结婚找婚介公司签订高额“闪婚”合同,领证不到40天就闪离,林某怀疑被骗婚,一气之下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却被婚介公司亿“合同已经履约,双方已领证为由拒绝。”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林某因成为“大龄剩男”着急结婚,偶然看到某婚介公司推送的赵某(女)个人信息后,十分满意。当即于2024年1月18日与婚介公司签订了价值17万的“闪婚合同”,2024年1月19日就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发生矛盾,领证仅40天,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虽然赵某退还了彩礼,林某表示期间双方未共同居住,感觉自己被骗婚,十分生气,要求婚介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介机构是否应该以“闪婚”为噱头设立高额服务费,且在林某闪离后,这笔服务费是否应该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介机构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机构,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未能妥当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林某对赵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结婚,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考虑扣除2万元劳务费等合理费用,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
现实生活中,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好事,适当收取服务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则该行为违反了婚介服务的应有之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闪婚”当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容易“闪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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