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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 | 买卖“两卡”跑分赚外快?小心沦为电诈帮凶

发布时间:2025-04-08 21:08:14

南海网4月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近年来,反诈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诈骗团伙为逃避打击,选择通过租赁、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的方式进行身份伪装,由此滋生了大量买卖“两卡”进行跑分的黑灰产业。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贩卖“两卡”刑事案件,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小心沦为电诈帮凶。

2023年5月,被告人韦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银行卡及密码给他人使用,后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经统计,其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水547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诈骗的27.67万元。

2023年6月,被告人向某在没有核实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办理贷款,向他人提供其银行卡及密码用于刷流水,后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经统计,其涉案银行卡单向进账共137万元。向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银行柜台帮助将上述款项取现,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诈骗的18万元。

后姜某报警,2023年7月,二被告人经警方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向某主动赔偿姜某2万元,被告人韦某主动赔偿姜某3万元,二人均获得姜某的谅解。

澄迈法院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以被告人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被告人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释法:

澄迈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买卖“两卡”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实施上述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希望大众不要被小利诱惑,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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