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案外人王某将车辆抵押给被告刘某借款3万元,但未签订抵押合同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又将车辆过户出售给原告张某。刘某将车辆扣留拒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矛盾焦点
原告张某主张“登记即所有”,要求立即返还车辆。被告刘某坚称“抵押在先”,质疑法官可能偏袒聘请律师的原告,拒绝调解。
法条穿透式解析
承办法官紧扣民法典核心条款,逐条向双方释明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已登记至张某名下,其所有权依法成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张某。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刘某无权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应返还车辆。
调解转折
针对刘某“法官偏袒”的疑虑,法官以法条为据,明确“登记效力优先于未登记抵押”的法律逻辑,用“白纸黑字”打消其疑虑。通过对比“抵押合意”与“登记公示”的法律后果,刘某最终承认“未登记抵押不能优先于所有权”。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刘某当场归还车辆,纠纷“一次化解”。
法官提示
物权纠纷多因法律规则误解而生。无论是买卖还是抵押,都需“按法操作、留痕留证”,法律自会为诚信者撑腰。
文/图:张宜静
一审:韩春华
二审:张扬
三审:马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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