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采矿权到期,其上抵押权是否消灭?
在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不得从事任何采矿活动,在此期间采矿权消灭,以采矿权设立的抵押权也相应消灭。
阅读提示: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作为抵押物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抵押权是否消灭?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采矿权系用益物权,仅在一定期间内存续,即使已申请延续该采矿权,但在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不得从事任何采矿活动。故在此期间,采矿权消灭,以采矿权设立的抵押权也相应消灭。
案件简介:
1、2011年1月26日,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与金昌公司签订1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金昌公司名下采矿权提供担保。
2、2011年1月28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同意金昌公司采矿权抵押备案,备案期至2015年5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
3、2013年1月18日,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与冯永飞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冯永飞为金昌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与金昌公司签订新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金昌公司的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4、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2月18日,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与金昌公司先后签订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冯永飞、万昌公司分别为部分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金昌公司以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为部分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5、之后,四份借款合同陆续到期,金昌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浦发银行贵阳分行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金昌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判令金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主张对金昌公司特定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享有抵押权。
6、2017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借款合同,金昌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金昌公司特定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驳回了原告对采矿权优先受偿的请求。浦发银行贵阳分行和金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矿权抵押权已消灭,改判冯永飞、应丽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昌公司对30万元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采矿权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已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金昌公司目前对案涉矿产资源享有财产性权益,并非采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采矿权为用益物权,采矿权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采矿权在一定期限内存续,而本案所涉采矿权许可期限至2015年3月到期,虽然金昌公司已经就该采矿权申请延续,但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批准,在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金昌公司不得从事任何采矿活动。故在此期间,金昌公司就案涉矿产资源并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最终审批同意上述采矿权延续申请,金昌公司可以继续享有对案涉矿产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金昌公司目前对案涉矿产资源享有财产性权益,该权益具有财产价值,但并非采矿权。
2、浦发银行贵阳分行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采矿权许可到期,无法对案涉采矿权行使抵押权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金昌公司“以其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该合同第9.4条又指明“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具体详见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而该《抵押财产清单(采矿权抵押类)》中则载明本案中设立抵押的采矿权其“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止”。即本案中,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与金昌公司明确约定了是以这一期限内的采矿权设立抵押。超出这一期限的采矿权或财产性权益是否设立抵押,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且本案所涉《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长于该采矿权存续期间,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抵押人承诺将维持所抵押采矿权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始终有效,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的半年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及按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办妥采矿权的该等延期手续”,故浦发银行贵阳分行已经预见到合同履行期间内相关采矿权许可到期,无法对案涉采矿权行使抵押权的情况。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不得从事任何采矿活动,在此期间采矿权消灭,以采矿权设立的抵押权也相应消灭。
案例来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等与冯永飞等担保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71号]。
实战指南:
1、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延续的,设立于其上的抵押权是否存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就此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也仅是规定了“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既未明确由债务人承担的后果究竟具体为何,也未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与抵押权存续相关的法律后果。本期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抵押权消灭。如果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获得延续但存在空档期间,抵押权还存在吗?(2020)最高法民终146号案例对此予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后续采矿权续期申请获得行政机关批准,抵押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2、在此,我们建议抵押权人,除了在交易前应当详尽地对矿产及采矿权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持续跟踪项目进展,也需要关注抵押权消灭后的应对策略。若抵押合同有效,当抵押财产灭失或出现其他致使抵押权消灭的事由时,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抵押人承担责任。当担保合同无效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矿业权抵押中,按照行政法规要求,在矿产资源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等同于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登记”。抵押权人务必督促抵押人严格依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合法设立并具备公示效力。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灭失,采矿权之上的抵押权亦灭失。
案例一:《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9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意味着四子王旗公司不得对哈拉忽少硅石矿进行开采,不再对该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四子王旗的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已经灭失。抵押权以抵押物为基础,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归于消灭,因此晋商银行迎泽东大街支行原已享有的抵押权存在《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的情形,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此种情形下,晋商银行迎泽东大街支行上诉提出对案涉采矿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因采矿权灭失已无法实现。
2、如果后续采矿权续期申请获得行政机关批准,抵押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4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期限属性,案涉采矿权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大远公司的采矿权期限在一审期间已届满。大远公司虽向行政机关申请了采矿权续期,但至今未获批准,大远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受制于抵押物的权利与事实状态。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作为案涉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的受让人,在大远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张就案涉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若后续大远公司的采矿权续期申请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goldenhors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