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区军雄“组织观念淡薄,长期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付慧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期发布的通报中,多名违纪违法人员都存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近几年来,纷纷落马的各级领导干部,他们是否严格执行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即使执行了,是否又据实报告了个人的所有情况,尤其是个人财产情况呢?也正是他们对个人重大事项的隐瞒,逃避各级组织和社会的监督,才一步一步越走越远,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也对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等行为明确处理处分要求。
如实、准确、全面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非私事、更非小事,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防未病”的源头防范。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上要“不打埋伏”,为一般党员干部做表率、树榜样。
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是一种责任。领导干部将个人事项如实进行报告,接受各级组织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依法执政,廉洁从政,切实履行领导干部职责,同时,这也是对自己及家人进行保护的有力举措。
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是一种亲民行为。领导干部敢于亮“家底”、敢于讲实话,经得起检验和查证,就能赢得群众的信任、理解、支持,就能真正地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就能建立亲密无间的渔水关系,就能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
(湖南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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