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阶级革命時期和在资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权力以后,资产阶级统治集团一直利用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来实现他们夺取和维持国家权力的目的。他们首先是利用这个工具来同封建统治势力相抗衡,在这一点上,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在当时是起了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的,但与此同时,这一工具也是他们利用来欺骗人民群众,来掩饰他们所实行的资产阶级专政。
提出所谓“分权”原则的人物之一就是18世纪上叶的法国人孟德斯鸠。根据他的论证,当权力集中在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国家机关的手中时,权力就会被滥用,而所谓“自由” (实际上是指的资产阶级的自由)将得不到保障,因此,为了保障所谓“自由”,他就认为必须把权力分给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机关部门,使它们互相牵制而得到平衡。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孟德斯鸠的所谓“分权”原则,是新兴资产阶级用来削弱封建专制权力的理论武器。所以在法国资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权力以后,他们便把所谓“分权”原则吸收在“人权宣言”里。“人权宣言”宣称,如果在任何社会中,权利的保证没有着落,分权未加确立,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没有宪法的社会。在美国成立后,宪法的发起人也把所谓“分权”原则称为组建政府的“神圣准则”。可见所谓“分权”原来是资产阶级用来迷惑人的理论,资产阶级需要它是为了它有可能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对于任何人都是仁慈的。
但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历史证明,分权在事实上从来没有存在过,国家权力从来就不是分立的!“分权”最早是作为革命的口号提出来的,而在资产阶级从封建势力手中夺取政权后,“分权” 的那一点革命气息便完全飘到九霄云外去了。掌权的资产阶级利用所谓“分权”原则来协调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关系,或者用来掩盖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这就是资产阶级对于封建贵族势力和对于人民群众的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妥协的做法,另一种是欺骗的做法,但无论哪一种做法都是为了便于巩固资产阶级专政。
资产阶级为了实现其专政,不能不遵循一条加强执行权的途径,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国家机器更直接地,因此也是更有效地秉承资产阶级的意旨来办事。但是由于资产阶级还只刚刚推翻了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他们不便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目张胆地把执行机关提到最高的地位,相反地,他们却感到在宪法中形式地标榜所谓“分权”原则是对他们十分有利的,因为这样就可以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国家权力是超阶级的,似乎只要宪法规定了权力是分立的,权力就会成为对一切人都是仁慈的东西。事实很清楚地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切国家机器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宪法中宣布所谓“分权”原则,只是为了掩盖执行权的集中,以便利于实行资产阶级专政。比如说美国的垄断资本集团虽然早已走上了法西斯的道路,他们在宪法中还是原封不动地保留着几百年前规定的所谓“分权”的条款。
资产阶级“专家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分权是为了制衡、要制衡就必须分权,所谓“分权”和制衡”是同一原则的两个方面。他们徒然地企图这样解释:国家权力的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果是互相牵制的话,那么权力之间就能够取得平衡的状态,“自由”就能够获得保障,而权力的分立正是为的使权力互相牵制而得到平衡。这帮知识分子不过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喉舌,他们虽然明知国家权力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权力本身是完整和统一的,但是为了统治集团的利益,便捏造出了所谓“分权”和“制衡”的鬼话。
这些所谓“制衡”的方法虽然形式上似乎确有其事,但是骨子里都是欺骗人民的勾当!
第一个方法是议会用自己规定的立法程序规程来限制自己行使职权。这不过是在掩耳盗铃,因为立法议会对于自己制定的立法程序规程,当然是可以随意加以变更的。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想要用自己对于自己的“限制”,企图避开人民群众对于资产阶级剥削压迫他们这一事实的注意,这完全是痴人说梦!
第二个方法是把某些事项列为必须由宪法规定的范围,以限制议会通过普通立法来侵涉应由根本法加以规定的事项。真是笑话!国家根本法和普通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即使普通法律不能涉及宪法的范围,这里也根本不存在所谓“制衡”问题的。不但如此,由于阶级斗争的日趋激烈,资产阶级法制早已为他们自己所渐渐丢弃。在现代资主义国家中,议会所通过的普通法律,在垄断资本集团的操控下,往往可以随便修改宪法的内容。在资产阶级已经济拋弃其法制牌坊的情况下,用宪法条款来限制普通立法,显然不是为了要真正达到限制的目的。
第三个方法是总统或者首相对于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如果这个方法可以构成所谓牵制的话,那么它不是真正为了使权力不致被滥用,而是为了便于使垄断资本集团直接指使作为他们代理人的国家元首,运用否决权来取消他们所不中意的法案。在美国,统治阶级不正是运用这个方法作为卑鄙的手段来欺世惑众吗?!所以,由国家元首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不论是实际上取了议会的法案或者仅仅是为了装模作样,都毫无例外地是从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出发的!
第四个方法是公民通过行使否决权限制议会立法。有些资产阶级法中的所谓“公民直接立法”,是早已成为破产了的制度了。我们知道,一切私有制国家都是实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所不同的只是在剥削阶级专政下,虚伪的、欺骗性的口号喊得更多、更为响亮而已。所谓“公民直接立法”就是其中的一个。资产阶级喉舌有时也不能不承认所谓“公民直接立法”只能实行于较小的国家,但比如瑞士这种,但是就是在像瑞士那样较小的北欧国家中,这也完全是装饰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的骗局而已!
第五个方法是议会两院的互相牵制。在资产阶级议会实行两院制的情况下,事实是用非民主方法组织起来,往往是由不同垄断资本集团指定其议员的方法组织起来的。他们所谓的“制衡”不过反映了不同资本集团之间的利益争夺而已。以上五种所谓“制衡”的方法,它们的实际运用情况大体上就是这样。由此可见,所谓“三权分立”原则和基于这个原则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仅仅只是保障了垄断资本集团任意剥削制和奴役人民的自由,仅仅只是支持了法制和法律秩序被越来越破坏殆尽的专横的资产阶级专政。
美国宪法是最典型的在形式上遵循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的宪法。但是在美国,议会仅仅在理论上才是行使权力的机关,而真正占首要地位的国家机关乃是总统。比如说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正是美国垄断资本集团的意志的表现者,这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的阶级斗争形势所产生的结果。这表明在帝国主义时期,统治阶级为了更便于进行统治,必然地要求加强和扩大执行权的范围。同时,还必须指出,美国总统有权任命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美国垄断资本集团实行阶级统治的主要工具之一,他可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宣告有关的法律为“违反宪法”,这就可以使一切损害垄断资本集团利益的法律归于无效。美国的整个政治制度,作为服务于保证垄断资本集团获得最大限度利润的主要手段,事实上究是以所谓“三权分立”为特征还是以总统集中地行使执行权为特征,这难道还不清楚吗?
资产阶级法律中的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不论怎样地规定在其宪法的条款中,对于垄断资本统治集团来说都丝毫不能发生限制他们实行专政的作用。相反地,资产阶级宪法曾经是、现在也正在被灵活地用来作为建立法西斯专政的一个有效工具!当年德国的希特勒就是这样,现在,美国的垄断资本统治集团及其政治代表特朗普也正在步着希特勒的后尘为帝国主义敲响了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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